11月22日,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常德市鹏表达,为严厉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个人行为,维护保养期货市场纪律,依据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》的受权,中国证监会制订并公布了《有关〈期货交易管理办法〉第七十条第五项“别的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个人行为”的要求》(下称《要求》),自2019年11月22日起实施。在其中,《要求》第二至五条确立严禁虚报申报、迷心、抢帽子、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个人行为。
依照部门规章制订程序流程规定,在证监会网站和中央政府法纪信息网,就《要求》向社会发展公布征询建议。征询建议全过程中,多方总体上对《要求》持适用和热烈欢迎心态,一部分销售市场参加者明确提出了意见与建议,中国证监会认真梳理科学研究,听取意见了有效行得通的意见与建议。
《要求》共8条。第一条为制订根据,第六条为兜底条款,第七条为义务条文,第八条为实施时间条文。
依据《要求》起草说明,有关虚报申报操纵,第二条要求:不因交易量为目地,经常申报、撒单或是超大金额申报、撒单,危害期货交易价格或是期货交易量,并开展与申报方位反过来的买卖或是牟取有关权益的,组成操纵。
有关迷心操纵,第三条要求:虚构、散播虚报信息或是偷换概念信息,危害期货交易价格或是期货交易量,并开展有关买卖或是牟取有关权益的,组成操纵。
有关抢帽子操纵,第四条要求:对合同或是合同担保物做出公布点评、预测分析或是投资价值分析,危害期货交易价格或是期货交易量,并开展两者之间点评、预测分析或是投资价值分析方位反过来的期货交易的,组成操纵。
有关挤仓操纵,第五条要求:在邻近交收月或是交收月,运用不正当性方式避开持股限定,产生持股优点,危害期货交易价格的,组成操纵。
常德市鹏注重,下一步,中国证监会将严厉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个人行为,保证期货市场井然有序发展趋势,不断提高期货市场服务项目中国实体经济工作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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